| 關 鍵 詞: |
接續行為;持續行為;繼續行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罰之行為數 |
| 中文摘要: |
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問題,向來即有不少爭議。不論是此種行為之概念、構成要件之內涵或是行為數之判斷等,迄今一直未有定論。與行為概念關係甚為密切者,可見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如何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係一行為或數行為,其間之判斷標準為何?尚有爭議。且即使已認定為一行為,則僅能施以一次之處罰,或得予以切割成多數行為,施以多次處罰,也一直是一個重要之問題。最近,對於行為人廣告行為之處罰,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作成決議,針對廣告行為之性質、此種多次重覆之廣告行為之行為數認定,以及如何切割行為數等,皆有所說明。本文將針對行為數之認定及一行為之類型,提出國內學理上之情形及個人看法,並就決議中有關接續行為之認定及行為數之切割等,分別檢討之,最終,並提出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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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 參、行為數之認定與一行為之類型 一、行政罰上行為數之判斷 二、不同類型之一行為 肆、接續行為之認定與切割 一、本件決議之其他意見 二、本件決議之檢討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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