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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瑕疵修補請求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7.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1 期/16-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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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中文摘要: A 屋外牆的磁磚掉落,並因而碰傷甲,對甲而言,受有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關於前者,甲雖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然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甲必須先依同法第 493 條第 1 項定期請求乙修補後,方得行使。而後者既非同法第 495 條第 1 項所定之損害賠償範圍,則無須先行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而得逕行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二、承攬瑕施擔保責任之效力
三、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瑕疵修補請求權
(一)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二)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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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寧,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瑕疵修補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181 期,16-18 頁,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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