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民法總則;衝突;具體適用 |
中文摘要: |
《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存在概念不科學、國家干預程度過高、效力規則類型不足,彈性不夠,以及部分規則不當等問題。《民法總則》正視這些問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隱藏行為、虛假行為,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欺詐和第三人欺詐行為,一方脅迫和第三人脅迫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惡意串通行為,無權代理行為,法定代表人越權等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民法總則》的這些新規定,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在司法適用中,應當秉持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區分具體情形,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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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我國民事法律中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發生衝突的原因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與舊法規定的衝突與適用 三、《民法總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規定與舊法規定的衝突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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