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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締約上過失之類型及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之功能與適用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平
出版日期: 2017.06
刊登出處: 台灣/南臺財經法學第 3 期/121-154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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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締約上過失信賴關係第二四五條之一契約未成立一般規定個別規定
中文摘要: 締約上過失責任制度係由德國於十九世紀中葉後逐漸發展出,並為大陸法系之德國法系國家所繼受,除了學說之接納、倡導外,於立法上亦漸明文化,我國民法債編亦於 1999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四五條之一而將締約上過失責任制度明文化,但因對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契約未成立時」有不同解讀致生該條功能為一般規定抑或個別規定之爭論,使該條於民法仍極富爭議且未有定論。本文乃以類型化之觀點,就民法中涉及締約上過失責任之相關規定予以分析,並論及第二四五條之一規範功能之爭議,且就不同看法加以介紹並分析討論,以釐清此一爭議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締約上過失責任基礎理論
  一、發現
  二、發展
  三、理論基礎
參、締約上過失責任之類型
  一、契約無效、不生效力或不成立
  二、締結不利內容之契約
  三、以契約磋商或準備為機緣之加害行為
  四、契約僅止於磋商而未締結
肆、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之規範功能
  一、一般規定說
  二、個別規定說
  三、檢討與分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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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平,締約上過失之類型及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之功能與適用範圍,南臺財經法學,第3期,121-154頁,201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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