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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建築線;既成道路;容忍公眾通行義務;特別犧牲;徵收 |
中文摘要: |
現有巷道,特別是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往往意謂著對於私人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因此其認定須十分謹慎,以免不損及當事人之土地所有權。本文固然礙於能力亦無法全面關照各類型的現有巷道,而須聚焦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但仍嘗試釐清「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的上、下位概念關係。 再者,雖然「公用地役關係」是三方關係,但以往的討論幾乎都集中於「主管機關」與「既成道路所在土地所有權人」間之相關問題,而忽略了「依賴現有巷道通行或與欲藉由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第三人」在法律上所得享有之權利,甚至完全否認此類第三人擁有得藉由爭訟途徑主張公用地役關係之公法上權利。因此,本文將於第參單元探討第三人是否擁有主張現有巷道法律關係之公法上權利。 礙於篇幅本文無法全面檢視「既成道路」的每項成立要件,但對於近期經常引發爭議的要件-「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此一要件之界定牽動了「既成道路所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均衡關係,確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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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一、公用地役關係與現有巷道 二、因為「建築線」的指定,建築法令關注「現有巷道」 三、問題提出 四、思考導引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16 號判決 貳、「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作為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 一、「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係自相矛盾、具誤導性的概念 二、其他與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之相關問題 參、第三人有無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公法上權利? 肆、公用地役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之連結 一、在建築線指定事件中,主管機關確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方式 二、在建築線指定事件中,當事人對於公用地役關係爭執之方式 三、附論:現行建築法令規範「現有巷道」成立要件之檢討 伍、結語:建構財產權有保障、通行權受維護的三方衡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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