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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法上「經濟觀察法」的適用及其界限-兼論錯誤的實質課稅「原則」(上)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7.12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8 卷 第 12 期
/1-22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126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德國租稅通則
;
租稅規避
;
總體經濟過程
;
目的解釋
;
濫用法律形式
;
漏稅罰
;
Hang Ten
;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中文摘要:
在德國所發展出來的「經濟觀察法」,旨在作為稅捐規範的「目的解釋」之方法。「經濟觀察法」所觀察的標的是「總體經濟過程」,通常適用於「防杜濫用私法形成自由的脫法避稅行為」的問題。但經濟觀察法在納粹時期受到嚴重的濫用,在現行的德國租稅通則上並沒有一般化的規定。德國稅捐實務上,使用此一觀察法,慎之又慎,僅有納稅人濫用私法上交易的偽裝形式,意圖規避稅賦等例外情形時,才會適用。經濟觀察法並不是一項「原則」,更不可以稱為「實質課稅『原則』」。此一觀察方法,經由日本轉介到臺灣來,居然蛻變成「實質課稅原則」,是一項「習焉而不察」的錯誤。「實質課稅」的概念訂入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後,更形成稅捐稽徵機關濫用的淵藪,加深稅法「斧鋸」的作用。行政法院法官對於稅法通常無專攻,容易被稅捐稽徵機關誤導,加上「實質課稅原則」所頂起來的「氣勢」,幾與「稅捐法定主義」相當,故行政法院法官被誤導者居多。
目 次:
壹、緒論
貳、經濟觀察法的發展歷史
一、德國帝國稅法通則的年代-經濟觀察法的誕生
二、納粹帝國時代-一段納粹的濫用史
三、現行德國租稅通則的規定及其意旨
四、經濟觀察法的性質
參、稅法與一般法律用語的解釋方法
一、獨立說
二、統一說
三、目的適合說
肆、我國稅制下的經濟觀察法
一、學者見解
二、財政部的解釋函令
三、行政法院判決下的經濟觀察法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伍、經濟觀察法的立法-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陸、經濟觀察法適用之時機
一、經濟觀察法適用之前提
二、經濟觀察法應有利與不利皆適用於納稅義務人
三、經濟觀察之標的是「利益交換的整體經濟過程」
柒、經濟觀察法適用的界限
一、適用經濟觀察法應屬例外
二、經濟觀察法的結論不得作為漏稅罰的證據
三、適用經濟觀察法後的舉證責任
四、不得以經濟觀察法扭曲當事人的真意
捌、我國稅捐實務上經濟觀察法誤用案型舉隅
一、Hang Ten 案-應適用經濟觀察法而未適用者
二、捐贈公設保留地案-不應適用經濟觀察法而適用
玖、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的修正建議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36.01.01 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2 條 (104.12.16 版)
都市計畫法 第 49、50-1 條 (104.12.30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98.05.13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102.05.29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1-3、11-4、11-5、11-6、11-7、12-1 條 (106.06.14 版)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7 條 (105.12.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20 號
釋字第 438 號
釋字第 460 號
釋字第 496 號
釋字第 500 號
釋字第 659 號
釋字第 66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判字第 2124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82 年度判字第 2410 號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0930400102 號
台財稅字第 8214894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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