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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前的危險變更,可否作為復效可保條件的審查事項?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7.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82 期
/19-2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549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人壽保險
;
復效
;
可保條件
;
危險變更
中文摘要:
人壽保險就要保人未按時繳交保險費時,設有契約效力停止及恢復效力的特殊規範,初始的原因為,鑑於人壽保險保險費的長期性與儲蓄性,不宜在法律上強制要保人繳交續期保險費,因而限制保險人以訴訟請求交付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但另一方面,也不宜使保險人在未能收取保險費的狀況下,持續地承擔危險。因而規定在 30 日的寬限期間經過後,若要保人仍未補繳保險費,則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即保險人停止承擔被保險人的死亡風險。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人壽保險復效時,可保條件的理論基礎為何?
二、「危險程度重大變更」的前、後比較時點為何?
參、結論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116、117 條 (105.12.28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未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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