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壽保險;復效;可保條件;危險變更 |
中文摘要: |
人壽保險就要保人未按時繳交保險費時,設有契約效力停止及恢復效力的特殊規範,初始的原因為,鑑於人壽保險保險費的長期性與儲蓄性,不宜在法律上強制要保人繳交續期保險費,因而限制保險人以訴訟請求交付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但另一方面,也不宜使保險人在未能收取保險費的狀況下,持續地承擔危險。因而規定在 30 日的寬限期間經過後,若要保人仍未補繳保險費,則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即保險人停止承擔被保險人的死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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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人壽保險復效時,可保條件的理論基礎為何? 二、「危險程度重大變更」的前、後比較時點為何?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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