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臨時管理人;董事會;公司法 |
中文摘要: |
臨時管理人對公司而言並非一種常態現象,其選任應是在公司無法透過其自治方式解決其爭議之情況下,始得由司法介入選任臨時管理人,否則不宜貿然將司法控制伸入企業經營自治的領域,從而法院在審查是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時,應先審酌公司股東會有無自行重新選任董事之可能,以維護企業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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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臨時管理人之本質 貳、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之立法目的與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參、比較法上之觀察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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