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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臨時管理人選任要件之認定-評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非抗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7.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5 期/40-47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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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臨時管理人董事會公司法
中文摘要: 臨時管理人對公司而言並非一種常態現象,其選任應是在公司無法透過其自治方式解決其爭議之情況下,始得由司法介入選任臨時管理人,否則不宜貿然將司法控制伸入企業經營自治的領域,從而法院在審查是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時,應先審酌公司股東會有無自行重新選任董事之可能,以維護企業自治之精神。
目  次: 壹、臨時管理人之本質
貳、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之立法目的與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參、比較法上之觀察
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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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維,公司臨時管理人選任要件之認定-評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非抗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65 期,40-47 頁,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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