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再審;救濟 |
中文摘要: |
有鑒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制度之法律不盡完善,屢遭詐騙集團濫用得逞,使不知法律之民眾權益受損,司法院針對問題做了若干修正,並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實行。以下本文就修正之內容,依舉證責任、法院應如何審理、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效力及救濟程序、再審之訴救濟程序之過渡規定等五個方面,申論支付命令修正後,應如何解釋與適用,方能符合立法意旨,杜絕詐騙集團假借支付命令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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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論述範圍 二、舉證責任 (一)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前 (二)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後 三、法院應如何審理 (一)支付命令裁定之程序審查階段 (二)支付命令裁定之實體審查階段 四、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效力 五、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救濟程序 (一)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二)舉證責任分配之特殊性 (三)與強制執行法異議之訴的關係 (四)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六、再審之訴救濟程序之過渡規定 (一)修正施行前聲請,修正施行後確定 (二)增訂修正前確定之再審救濟事由 1. 舊法再審事由溯及既往適用 2. 放寬本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再審事由 3. 二年再審之訴提起期間的限制 4. 未成年子女之保護 5. 已清償不得提再審之訴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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