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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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支付命令修正後法律之解釋與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姚其聖
出版日期: 2017.11
刊登出處: 台灣/中律會訊第 20 卷 第 3 期/44-54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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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姚其聖
關 鍵 詞: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再審救濟
中文摘要: 有鑒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制度之法律不盡完善,屢遭詐騙集團濫用得逞,使不知法律之民眾權益受損,司法院針對問題做了若干修正,並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實行。以下本文就修正之內容,依舉證責任、法院應如何審理、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效力及救濟程序、再審之訴救濟程序之過渡規定等五個方面,申論支付命令修正後,應如何解釋與適用,方能符合立法意旨,杜絕詐騙集團假借支付命令行騙。
目  次: 一、論述範圍
二、舉證責任
(一)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前
(二)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後
三、法院應如何審理
(一)支付命令裁定之程序審查階段
(二)支付命令裁定之實體審查階段
四、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效力
五、異議期間經過後之救濟程序
(一)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二)舉證責任分配之特殊性
(三)與強制執行法異議之訴的關係
(四)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六、再審之訴救濟程序之過渡規定
(一)修正施行前聲請,修正施行後確定
(二)增訂修正前確定之再審救濟事由
1. 舊法再審事由溯及既往適用
2. 放寬本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再審事由
3. 二年再審之訴提起期間的限制
4. 未成年子女之保護
5. 已清償不得提再審之訴
七、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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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其聖,論支付命令修正後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中律會訊,第 20 卷 第 3 期,44-54 頁,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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