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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社區處遇規定論觀護人執行成效(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寬宏
出版日期: 2017.12.2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882 期/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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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性侵犯電子監控預防再犯觀護人保護管束
中文摘要: 我國在立委推動下 1997 年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後生效實施,於 2005 年大幅修正,主要是參酌美國近 20 年對性侵犯社區處遇立法例,希望能夠迅速提昇性侵犯社區處遇之功能,建構完整的性侵犯社區處遇防治網絡,抑制性侵犯再犯,呼應社會大眾對婦女及兒童人身安全之重視。而在 2011 年再針對執法缺失再度修法,而整個法規內容主要以美國傑西卡法案、梅根法案為主要依據。而性侵犯社區處遇政策傾向以社會防衛為主。
目  次: 壹、各國性侵犯社區處遇刑事政策分析
貳、美國性侵犯社區處遇政策與立法
參、我國性侵犯社區處遇政策及立法
肆、觀護人在性侵犯社區處遇實務執行的成效
(以下刊載本期)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寬宏,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社區處遇規定論觀護人執行成效(二),法務通訊,第 2882 期,3-6 頁,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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