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調解程序;移轉登記;不動產交易 |
中文摘要: |
我國不動產交易為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後,移轉過戶之前,賣方爲保證不會違約拒絕移轉該不動產,或私自將該不動產另行移轉他人,多會以交付其所有權狀正本由買方或第三人保管之方式以爲擔保,而形成所謂房屋履約保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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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某乙可主張甲、丙間以通謀虛偽方式從事買賣行為,故其買賣契約為無效,並由某乙代位訴請某丙塗銷移轉登記,並於塗銷登記後,依據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要求某甲履行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 參、某乙可主張甲、丙間以「調解過戶」方式移轉系爭應有部分,係規避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強行法規,屬於脫法行為,且甲、丙無爭執卻成立調解,該調解乃屬無效,某乙並可代位訴請某丙塗銷移轉登記,並依據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要求某甲履行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 肆、某乙可主張丙明知因甲、丙間之買賣行為,將使得甲之總體財產不足以清償某乙對於甲之損害賠償債權,而得向法院撤銷甲、丙之移轉行為,並於撤銷後依據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要求某甲履行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 伍、某乙可主張甲、丙間以「調解過戶」方式移轉該不動產,係惡意破壞不動產交易及登記秩序,構成侵權行為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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