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祭祀公業;派下員;從母姓;異姓;共同承擔祭祀;祭祀公業規約 |
| 中文摘要: |
本判決對祭祀公業第 4 條和第 5 條之關係、「共同承擔祭祀」之概念,站在與過去多數二審裁判相同的立場;而其新穎之處,在於明確肯定祭祀公業第 5 條亦能適用於「不同姓氏」的繼承人,在共同承擔祭祀的條件下,繼承取得派下權,此舉對男系同姓祭祀之「傳統文化」的衝擊不言而喻。
|
| 目 次: |
一、派下資格與派下權 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派下權繼承取得之要件 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派下權繼承取得之要件 四、同性不同姓之狀況 五、共同承擔祭祀 六、小結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