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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7.11.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32 期
/185-194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816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債務不履行
;
不當得利
;
推定判決之效力
;
既判力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權利」。二、預約當事人一方乃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倘在本約訂立之前,本約之標的已不能履行,則當事人所訂立之預約,已失其目的,亦應認有不能成立本約之債務不履行。三、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除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既判力外,仲裁判斷理由中所為其他非聲請仲裁標的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判斷,對當事人不生拘束力。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184、197、226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77-10、77-12、400、524 條 (106.06.14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103.06.04 版)
仲裁法 第 19、31、37、40 條 (104.12.0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20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8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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