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兼評論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第 177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禮仲
出版日期: 2017.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14 期/93-10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317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李禮仲
關 鍵 詞: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證券及期貨市場股東會董事監察人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0-1 條於 2009 年 5 月 20 日增訂,並於 2009 年 8 月 1 日開始施行,本條的增訂乃基於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賦予專業保護機構關於代行訴訟之特別規定,性質上爲法定之訴訟擔當,故只須保護機構所代行訴訟之人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保護機構即得本於法律所授與之訴訟遂行使權利。
目  次: 壹、前言
貳、以投保法第 10-1 條增訂前之事由提起裁判解任?
參、可否跨任期解任董監事?
肆、本文見解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禮仲,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兼評論最高法院106年台上第177號判決,萬國法律,第214期,93-100頁,2017年08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