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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本土化的宗教現象論宗教的定義-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10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7.12.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33 期/88-9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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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宗教團體宗教現象傳統民間信仰迷信
中文摘要: 參酌各國立法例,法律僅能規範宗教團體之設立要件,而非規範宗教本質之判斷要件。因關於宗教之定義,可謂見仁見智,宗教學者間亦難有共識,行政機關以立法方式訂定一套認定標準來規範宗教之要件,確有其困難。故對於宗教一詞之定義,現行並無專法加以規範,其他相關法令對此亦無規定。因此,何謂宗教應認為屬於抽象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目  次: 一、本案之爭點
二、本案之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從本土化的宗教現象論宗教的定義-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10 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33 期,88-94 頁,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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