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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主力近因原則於海上保險之適用-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賴煥升
出版日期: 2017.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12 期/75-9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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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賴煥升
關 鍵 詞: 準據法主力近因原則海上保險保險契約
中文摘要: 按保險法第 83 條規定:「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以海上貨物保險為例,若託運貨物即承保標的產生毀損滅失情事,貨物所有人向保險人請求補償時,其損失之發生,自應與承保風險間,具備因果關係。惟有時損害之發生,係多數原因參與其中,若對損害結果之造成有多數以上之原因,而此多數原因或同時存在,或先後存在,則損害究由何種原因導致?此時損失與承保範圍之因果關係成立與否,將產生困難,因此於各國法制,均有各種討論因果關係之理論學說暨實務判準。以英國法為例,按英國海上保險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1)、於本法規定下,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約定,保險人對承保風險所致之損失負補償責任,對非承保風險所致之損失,不負補償責任。」其用詞「proximately caused」可知英國法制對於海上保險之因果關係討論,係以主力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為判斷。因此保險人責任成立之前提,即為損失與承保風險應具備主力近因。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摘要
二、被告主張摘要
三、原告主張摘要
四、法院判決摘要
參、準據法條款之效力
肆、主力近因原則概說
一、主力近因原則之認定標準
二、多重近因之判斷
三、主力近因原則之排除
伍、法院實務見解就損失成因之判斷標準
一、人身保險
二、財產保險
三、海事公證報告暨鑑定意見
陸、代結論-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一、本案應以英國法為準據法
二、法院損失成因之認定應無違誤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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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煥升,主力近因原則於海上保險之適用-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萬國法律,第 212 期,75-90 頁,201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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