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制裁;刑法;歐盟;奧地利 |
中文摘要: |
法人刑法席捲歐洲,與歐盟推動有關係,尤其是 1997 年《保護歐體財政利益公約第 2 議定書》第 3 條、第 4 條。奧地利基於對歐盟忠誠義務,也必須將歐盟標準的法人處罰模式,轉化為國內法。歐盟要求會員國選定的制裁必須有效、符合比例和具嚇阻效力,奧地利最終選擇以刑法處罰法人,即 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刑事犯罪團體責任法》,其是不折不扣的法人刑事法典,兼具法人實體刑法與法人刑事訴訟法。自此,奧地利刑事法秩序普遍承認兩種的刑法主體-自然人與包含法人在內的團體。奧地利憲法法院 2016 年 12 月 2 日判定《刑事犯罪團體責任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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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一、臺灣刑法的半套行為人 二、法人刑法歐洲版圖 三、奧地利法人刑法典之誕生 四、核心規定 五、法人刑法合憲 貳、奧地利憲法法院 2016 年 12 月 2 日裁判 一、釋憲案情 二、聲請人主張違憲 三、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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