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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服用毒品與不能安全駕駛-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 353 號判決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17.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66 期
/69-77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792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能安全駕駛
;
毒駕
;
危險犯
;
具體危險
中文摘要:
本案判決結論上值得贊同,亦即不能僅從服用毒品的事實推斷業已陷入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然而在論證過程上,則仍有改正或補充的空間 。本文以下便針對其中的實體法問題進行討論,亦即:壹、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應屬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以及貳、如何認定因服用毒品所引起的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目 次:
壹、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
貳、如何認定毒品引起的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一、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
二、足以佐證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185-3、185-4、190 條 (105.11.30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106.11.16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105.11.1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574 號 民事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交上字第 64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交上字第 247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86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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