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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作為剩餘財產分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明楷
出版日期: 2017.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58 期/112-130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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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明楷
關 鍵 詞: 立法漏洞剩餘財產分配無償取得勞動能力減喪所失利益
中文摘要: 配偶於離婚前受侵權行為加害並已取得賠償金,其中勞動能力減喪之損害賠償的部分,是否應列入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至少有三種解決途徑,但臺灣裁判實務見解所採無償取得說,或依離婚時是否已受領而定的解釋,均不可採,而應參考日本實務所採比例計算法。且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立法時並未慮及此涉及所失利益之問題,屬立法漏洞;故應以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排除相應於離婚後之部分,僅比例計算離婚前之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目  次: 壹、問題提起
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範圍
參、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肆、三種解決途徑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明楷,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作為剩餘財產分配,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8期,112-130頁,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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