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立法漏洞;剩餘財產分配;無償取得;勞動能力減喪;所失利益 |
| 中文摘要: |
配偶於離婚前受侵權行為加害並已取得賠償金,其中勞動能力減喪之損害賠償的部分,是否應列入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至少有三種解決途徑,但臺灣裁判實務見解所採無償取得說,或依離婚時是否已受領而定的解釋,均不可採,而應參考日本實務所採比例計算法。且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立法時並未慮及此涉及所失利益之問題,屬立法漏洞;故應以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排除相應於離婚後之部分,僅比例計算離婚前之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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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起 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範圍 參、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肆、三種解決途徑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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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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