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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的合憲性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17.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72 期/97-11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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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育典
關 鍵 詞: 宗教自由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自治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宗教團體財務資訊
中文摘要: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更不應該存有所謂的理想宗教圖像,或設定國家想要的任何宗教框架,人民的宗教自由才能真正受到憲法保障。在此意義下,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不該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可能」的利益作為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這也是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的意旨。本文認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五、十七條對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的干涉,以及第二三、二四條強制公開宗教團體財務資訊的規定,在公益目的上欠缺重要性,應加以修正或刪除,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
目  次: 壹、前言
貳、宗教自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自治
參、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的合憲性檢驗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二三條及第二四條的合憲性檢驗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育典,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的合憲性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97-110頁,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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