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宗教自由;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自治;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宗教團體財務資訊 |
| 中文摘要: |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更不應該存有所謂的理想宗教圖像,或設定國家想要的任何宗教框架,人民的宗教自由才能真正受到憲法保障。在此意義下,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不該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可能」的利益作為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這也是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的意旨。本文認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五、十七條對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的干涉,以及第二三、二四條強制公開宗教團體財務資訊的規定,在公益目的上欠缺重要性,應加以修正或刪除,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宗教自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自治 參、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的合憲性檢驗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二三條及第二四條的合憲性檢驗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