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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盟與我國航空旅客運送遲延規定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羅俊瑋
出版日期: 2018.01
刊登出處: 台灣/中律會訊第 20 卷 第 4 期/18-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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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羅俊瑋
關 鍵 詞: 航空旅客運送歐盟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民用航空法民法遲延
中文摘要: 航空運送於現今已成為全球旅客流動最普遍之運送方式,然因各種原因,航空旅客運送遲延之問題常生爭議,而國際公約對此或有些許規定,然仍不完整。歐盟於近十餘年,為解決此等問題遂制定歐盟地區所使用之規則。就此規則觀察,對於航空旅客就班機遲延後之權利有大幅之提升。然前數年之冰島火山爆發,造成航空旅客運送之大量遲延,歐盟法院並進一步探討前揭規則之不足之處。我國就此除民法運送契約之規定外,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並不適宜,且據此所訂定之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國際航空公約
一、華沙公約
二、西元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
參、遲延規定之統一
一、定義
二、合理期間
三、時刻表
四、國內暨國際航班之區分
五、責任
六、賠償範圍
肆、歐盟第 261/2004 號規則
一、適用範圍
二、第 261/2004 號規則主要內容
伍、歐盟第 261/2004 號規則之爭論
陸、我國法之檢討-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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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俊瑋,歐盟與我國航空旅客運送遲延規定之探討,中律會訊,第 20 卷 第 4 期,18-38 頁,201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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