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航空旅客運送;歐盟;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民用航空法;民法;遲延 |
中文摘要: |
航空運送於現今已成為全球旅客流動最普遍之運送方式,然因各種原因,航空旅客運送遲延之問題常生爭議,而國際公約對此或有些許規定,然仍不完整。歐盟於近十餘年,為解決此等問題遂制定歐盟地區所使用之規則。就此規則觀察,對於航空旅客就班機遲延後之權利有大幅之提升。然前數年之冰島火山爆發,造成航空旅客運送之大量遲延,歐盟法院並進一步探討前揭規則之不足之處。我國就此除民法運送契約之規定外,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並不適宜,且據此所訂定之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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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際航空公約 一、華沙公約 二、西元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 參、遲延規定之統一 一、定義 二、合理期間 三、時刻表 四、國內暨國際航班之區分 五、責任 六、賠償範圍 肆、歐盟第 261/2004 號規則 一、適用範圍 二、第 261/2004 號規則主要內容 伍、歐盟第 261/2004 號規則之爭論 陸、我國法之檢討-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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