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轉型正義;礦業法;採礦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稀有公共財;原住民保留地 |
中文摘要: |
在過去經濟發展推動水泥出口賺取外匯的政策下,當時制定的礦業法並未重視自然資源與人權的維護,而是以促成礦業開採與出口為目的的配套措施,從礦權許可到開工都沒有實質審查採礦對於環境與人權的影響。然而,當台灣經歷民主化而帶動法律價值與體系的結構轉型,整體法律環境強調環境與人權之時,礦業法所存留的舊時代沉痾,不僅處處與現行法律價值及規範相牴觸,甚至有違憲之可能,更突顯出礦業法的不正義。除了行政機關應在法律解釋的可能範圍內,以憲法及其他法律彰顯的人權與環境價值為指引之外,行政機關與立法者應該積極著手法律的修正或廢止,才能使礦業法與台灣當代法律價值融合一致。 本文首先檢視礦業法關於採礦權程序的問題,說明亞泥新城礦區取得太魯閣族土地的歷史與背後之規範結構。第二部分探討台灣民主化後法律整體結構與價值觀產生的三個重大轉型:環境化、人權化與轉型正義,說明當今台灣法律的整體規範價值並突顯礦業法的不正義,嘗試指出礦業法相關規範的解釋與修正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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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發展型國家下的礦業惡法 參、民主化與法律環境變遷 肆、礦業法的轉型正義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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