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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刑事責任的幾點思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8.02.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38 期/107-11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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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證券詐欺財報不實理性投資人重大性標準偽造文書事實揭露
中文摘要: 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務報告不實,除於第 20 條之 1 賦予受害投資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分別就財務報告不實之刑事責任定有明文。雖然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條文文字稍有不同且處罰之刑度亦有所不同,但實務上對於此二條文之構成要件及其適用似乎存在不少爭議。有鑑於此,本文將針對證交法財報不實刑事責任之規範,檢視現行制度之缺失,進而提出個人淺見,以作為我國未來制度改進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財務報告之意涵
參、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適用疑義
肆、法條構成要件是否具重大性要件之疑義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郭大維,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刑事責任的幾點思考,台灣法學雜誌,第 338 期,107-113 頁,201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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