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一般處分;有權利即有救濟;具體項目;釋字第 156 號解釋;補充解釋;變更解釋 |
中文摘要: |
我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僅有 5 年通盤檢討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參照),而且亦常見有個案之突發性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4、27 條參照),此種都市計畫之變更(包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其法律性質為何?土地權利關係人針對此種職權變更或人民申請變更被拒絕後,能否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即成為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上常見之案例類型,本文將以釋字第 742 號解釋為中心,探討此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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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從釋字第 148 及 156 號解釋起源之法律行為定性紛爭 二、相互矛盾(變更)的司法院補充解釋 三、行政計畫的政策功能將受到司法審查 貳、釋字第 742 號解釋及其評析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定性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理由 三、都市計畫變更有具體項目者仍得認係行政處分 四、解釋公布後 2 年之通盤檢討得準用違法行政處分救濟途徑 五、行政法院仍得自行認定系爭通盤檢討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六、補充解釋之界限與要件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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