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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司法救濟-評析釋字第 742 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18.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8 期/60-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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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一般處分有權利即有救濟具體項目釋字第 156 號解釋補充解釋變更解釋
中文摘要: 我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僅有 5 年通盤檢討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參照),而且亦常見有個案之突發性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4、27 條參照),此種都市計畫之變更(包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其法律性質為何?土地權利關係人針對此種職權變更或人民申請變更被拒絕後,能否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即成為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上常見之案例類型,本文將以釋字第 742 號解釋為中心,探討此等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一、從釋字第 148 及 156 號解釋起源之法律行為定性紛爭
二、相互矛盾(變更)的司法院補充解釋
三、行政計畫的政策功能將受到司法審查
貳、釋字第 742 號解釋及其評析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定性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理由
三、都市計畫變更有具體項目者仍得認係行政處分
四、解釋公布後 2 年之通盤檢討得準用違法行政處分救濟途徑
五、行政法院仍得自行認定系爭通盤檢討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六、補充解釋之界限與要件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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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司法救濟-評析釋字第 742 號解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68 期,60-77 頁,2018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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