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判決既判力;重開行政程序;撤銷權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係針對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考量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合法性,例外地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再為審查。惟行政處分若已提起行政救濟且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因考量判決既判力及相關救濟配套措施,故本文認為僅能提起再審之訴不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程序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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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法條運用與解釋 二、具體問題:發生確定力之行政法院判決與申請原處分程序重開之關係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三)折衷說 三、本文見解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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