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同性婚;親子關係;認領;準正;收養 |
中文摘要: |
同性婚與異性婚之最大差別在於前者無法自然受孕,必須以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之方式方能擁有子女,然現行民法之設計均以異性婚為前提,倘若同性伴侶以人工生殖方式產下子女,雖然釋字第 748 號解釋肯認同性者間,得以締結婚姻,但於同性婚法制化之前,依現行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同性婚與該非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將可能產生些許問題,有待於思考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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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分析 一、同性婚之精子提供者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 二、同性婚之子宮提供者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 三、同性婚之卵子提供者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 四、同性婚之非婚生子女得否因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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