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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品格之證據能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8.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4 期/23-2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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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品格證據證據能力遺書關聯性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品格證據並無明文規定,僅就該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有規定,對此依該條文義,當事人一方若提出證據,除非審判長認為不當,否則不得禁止。但何種品格證據應認為妥當,何種品格證據應認為不當,則尚待實務界以判決、解釋及學術界以學說補充之。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被告品格證據能力的要件
二、我國品格證據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實務見解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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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巡龍,被告品格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84 期,23-25 頁,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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