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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品格之證據能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8.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84 期
/23-2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710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品格證據
;
證據能力
;
遺書
;
關聯性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品格證據並無明文規定,僅就該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有規定,對此依該條文義,當事人一方若提出證據,除非審判長認為不當,否則不得禁止。但何種品格證據應認為妥當,何種品格證據應認為不當,則尚待實務界以判決、解釋及學術界以學說補充之。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被告品格證據能力的要件
二、我國品格證據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實務見解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巡龍,被告品格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84 期,23-25 頁,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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