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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稅標的之類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俊杰
出版日期: 2018.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5 期/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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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俊杰
關 鍵 詞: 非稅標的可稅標的課稅禁區生存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中文摘要: 國家針對稅捐課徵之對象,應針對納稅者收入減除維持其家庭成員生存、健康與工作能力等必要範圍以外尚有剩餘者,才得行使課稅權。至於可稅標的之範圍,仍應保留納稅者之再生利益,並顯現納稅者真正之實質稅負能力,而所得稅應僅針對可稅標的作為課徵對象。本文將探討非稅標的之類型,並舉例討論關於生存配偶於申請復查時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稅捐機關是否應受拘束之問題。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非稅標的與可稅標的之劃分
二、課稅禁區為非稅標的
三、事務本質之非稅標的與法律規定之非稅標的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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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杰,非稅標的之類型,月旦法學教室,第 185 期,9-11 頁,2018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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