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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建物承攬定作人之預防性契約解除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侯英泠
出版日期: 2018.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5 期/12-1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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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侯英泠
關 鍵 詞: 承攬契約期限利益行為解除契約消費建築承攬給付遲延
中文摘要: 承攬契約雖具商品性質,但仍具勞務給付性質,為兼顧契約雙方權益,民法對於定作人之解約權有嚴格之限制(民法 502Ⅱ),而預防性解約,實務與通說又以有民法第 502 條第 2 項可能適用為前提。依此,定作人常囿於法條限制,對不積極施工之承攬人,一籌莫展。雖可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任意終止契約,但可能須因此對承攬人負賠償責任,故對定作人似又不公平。為了兼顧定作人與承攬人之權益,未修法前民法第 502 條第 2 項與第 503 條之期限利益判斷,可否為不同程度之認定?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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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英泠,建物承攬定作人之預防性契約解除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185 期,12-15 頁,2018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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