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合併之訴;執行法院;以原就被;公開漏洞;選擇管轄 |
| 中文摘要: |
所謂民事管轄,係指將民事訴訟事件分配至各法院之程序法規範。民事管轄依有無排他性,可分為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前者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特定法院管轄;後者得以書面就特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明示或默示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間互相排斥,原告僅得向專屬管轄法院起訴。倘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其中訴訟標的有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者,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未定有規範,其應屬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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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專屬管轄 (一)定義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三、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 (一)法律漏洞 (二)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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