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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引進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之必要性研究—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上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8.04
刊登出處: 台灣/集保結算所雙月刊第 237 期/24-57 頁
頁  數: 41 點閱次數: 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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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公司秘書公司登記公司治理人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公開公司閉鎖性公司
中文摘要: 依據行政院 2017 年 12 月 21 日第 3581 次院會決議,爭議已久之公司法修正草案已於同日函送立法院(院臺經字第 1060200574 號),於第 215 條之 1 已將公司秘書(草案稱公司治理人員)正式列入。此一制度是否應引進,一直爭議不斷,於 2017 年 7 月時,主管機關曾經決定不予引進,如今,正式送進立法院之版本則又將之列入,或許是基於此一原因,被媒體喻為「最有爭議的公司秘書條款」。在此段期間,各界對於公司秘書制度似乎不太清楚,有時又存有期待過高的誤解,因此本文將先介紹英美之法制(日本會社法則未引進公司秘書制度),讓各界可以更了解此制之內容,後進行必要性之分析,並評析 2017 年 12 月版草案。另外,由於有論者認為公司秘書與公司登記有關,故也曾衍生了是否要引進新加坡制登記專責人員之討論,因此本文將附帶介紹此制及評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英國法系
一、英國 2006 年公司法
二、香港公司條例
三、新加坡公司法
參、美國法
一、模範商業公司法
二、Delaware 公司法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引進「公司秘書」之必要性分析
一、從強制設置與否之面向
二、從職權之面向
三、從公司治理之面向
四、2017 年 12 月版草案評析
伍、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一、使用電子登記平台之資格:限於登記代理人
二、登記代理人
三、適格自然人
四、觀念釐清
五、台灣應否引進新加坡之「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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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引進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之必要性研究—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上篇),集保結算所雙月刊,第 237 期,24-57 頁,201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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