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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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臺灣的建築紛爭處理機制(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誌泓
出版日期: 2017.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15 期/100-109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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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調解程序調解聲請調解方案
中文摘要: 一且成立後之調解,對於兩造當事人而言,其效力不僅止於民事和解契約,與訴訟上和解及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易言之,當事人得以成立之調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目  次: 4.2.4 調解程序之終結
4.2.4.1 調解聲請之撤回
4.2.4.2 調解之成立
4.2.4.3 調解方案之提出
4.2.4.4 「調解條款」之決定
4.2.4.5 調解不成立
4.2.5 處理期間
4.2.6 關於工程紛爭的特別措施
4.3 鄉鎮市公所調解
4.3.1 概要
4.3.2 處理期間
4.3.3 關於建築紛爭的特別措施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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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誌泓,臺灣的建築紛爭處理機制(四),萬國法律,第215期,100-109頁,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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