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住宅容許使用;規約;宗教自由;強制遷離 |
| 中文摘要: |
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即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對此若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法定要件,法院自應准許強制遷離,以保障其他住戶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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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地方法院判決理由 貳、高等法院判決理由 參、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評析 壹、建築物的容許使用範圍 一、建築物使用限制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貳、宗教自由的意涵與界限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宗教自由的界定 二、宗教自由可細分為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 三、宗教自由可分為宗教本身自由與個人的信仰自由的界限 參、住宅的容許使用是否包含宗教活動 一、基本權利不能作為免除法律義務的理由 二、個人和家庭的宗教活動才是住宅容許使用範圍 三、宗教團體或結社活動並非住宅容許使用範圍 肆、本件判決結果值得贊同但理由可再補充 一、本件判決確認不特定人不得於住宅從事宗教活動值得贊同 二、規約即使未訂定,住戶也不得從事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的行為 三、符合法定要件仍可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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