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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住宅的容許使用-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914 號民事判決評析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8.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9 期/15-2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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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住宅容許使用規約宗教自由強制遷離
中文摘要: 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即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對此若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法定要件,法院自應准許強制遷離,以保障其他住戶的居住權。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地方法院判決理由
貳、高等法院判決理由
參、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評析
壹、建築物的容許使用範圍
一、建築物使用限制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貳、宗教自由的意涵與界限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宗教自由的界定
二、宗教自由可細分為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
三、宗教自由可分為宗教本身自由與個人的信仰自由的界限
參、住宅的容許使用是否包含宗教活動
一、基本權利不能作為免除法律義務的理由
二、個人和家庭的宗教活動才是住宅容許使用範圍
三、宗教團體或結社活動並非住宅容許使用範圍
肆、本件判決結果值得贊同但理由可再補充
一、本件判決確認不特定人不得於住宅從事宗教活動值得贊同
二、規約即使未訂定,住戶也不得從事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的行為
三、符合法定要件仍可強制遷離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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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住宅的容許使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評析釋,月旦裁判時報,第69期,15-22頁,2018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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