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連帶債務免除;和解;免除額;內部分擔額;絕對效力 |
| 中文摘要: |
連帶債務之性質,性質屬多數之債,多數債務人均獨立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今債權人如因和解僅免除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之債務,而未免除全體連帶債務人之債務者,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賦予此等債權人免除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債務意思表示之絕對效力為,就該「被免除債務連帶債務人在內部關係上應分擔之部分」,其他之連帶債務人亦可同免責任。因此,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為和解之絕對效力,並非以「和解金額(或稱賠償金額)」為判斷,而必須是以「(連帶)債務額」減去「和解金額(或稱賠償金額)」後,所計算出之「免除額」方可具有免除之絕對效力,且此「免除額」僅在於被免除債務人之「內部分擔額」限度以內,方可發生和解之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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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背景 貳、被上訴人 B 主張 參、上訴人甲主張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連帶債務性質與和解效力 一、連帶債務之性質 二、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之效力 三、債務之免除 四、和解契約之效力 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和解之效力 一、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和解之效力 二、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關係與和解效力 三、小結 參、最高法院判決之評析 一、最高法院之四則判決 二、評析 三、判決 1、3、4 之部分詞句宜加以修正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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