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能安全駕駛;酒測器;誤差值;裁判通俗化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所涉及的問題在於,應如何認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究竟是只要任何一台酒測器曾經驗出 0.25 毫克以上的數值便可肯定該要素已實現,還是應限於加入個別檢測儀器的誤差值後仍超過 0.25 毫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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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一審判決 貳、第二審判決 簡評 壹、釐清爭點 貳、酒測器內部檢驗合格的意義 參、加入誤差值=變更法定構成要件? 肆、傍論:裁判書通俗化與司法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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