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夥團體;合夥人;既判力;合夥財產 |
中文摘要: |
合夥組織雖不具法律上人格,本身不能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其帶有團體性,在審判實務上不僅承認合夥團體有程序法上當事人能力,且亦承認其有實體法上侵權行為能力。本文將探討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之問題,並評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795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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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裁判要旨 一、事實概要 二、第一次最高法院裁判:104 年度台抗字第 11 號裁定 三、第二次最高法院裁判:104 年度台抗字第 795 號裁定 貳、評釋 一、本件之法律上爭點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疑義 二、判決效擴張於合夥人之實務見解 三、既判力與執行力得否擴張之學說爭議 四、對於合夥團體起訴及於合夥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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