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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及於合夥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18.04.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41 期/1-20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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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士宦
關 鍵 詞: 合夥團體合夥人既判力合夥財產
中文摘要: 合夥組織雖不具法律上人格,本身不能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其帶有團體性,在審判實務上不僅承認合夥團體有程序法上當事人能力,且亦承認其有實體法上侵權行為能力。本文將探討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之問題,並評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795 號裁定。
目  次: 壹、裁判要旨
一、事實概要
二、第一次最高法院裁判:104 年度台抗字第 11 號裁定
三、第二次最高法院裁判:104 年度台抗字第 795 號裁定
貳、評釋
一、本件之法律上爭點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疑義
二、判決效擴張於合夥人之實務見解
三、既判力與執行力得否擴張之學說爭議
四、對於合夥團體起訴及於合夥人之效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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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及於合夥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 341 期,1-20 頁,2018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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