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秘書;公司登記;公司治理人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公開公司;閉鎖性公司 |
中文摘要: |
依據行政院 2017 年 12 月 21 日第 3581 次院會決議,爭議已久之公司法修正草案已於同日函送立法院(院臺經字第 1060200574 號),於第 215 條之 1 已將公司秘書(草案稱公司治理人員)正式列入。此一制度是否應引進,一直爭議不斷,於 2017 年 7 月時,主管機關曾經決定不予引進,如今,正式送進立法院之版本則又將之列入,或許是基於此一原因,被媒體喻為「最有爭議的公司秘書條款」。在此段期間,各界對於公司秘書制度似乎不太清楚,有時又存有期待過高的誤解,因此本文將先介紹英美之法制(日本會社法則未引進公司秘書制度),讓各界可以更了解此制之內容,後進行必要性之分析,並評析 2017 年 12 月版草案。另外,由於有論者認為公司秘書與公司登記有關,故也曾衍生了是否要引進新加坡制登記專責人員之討論,因此本文將附帶介紹此制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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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英國法系 一、英國 2006 年公司法 二、香港公司條例 三、新加坡公司法 參、美國法 一、模範商業公司法 二、Delaware 公司法 (以下刊載本期) 肆、引進「公司秘書」之必要性分析 一、從強制設置與否之面向 二、從職權之面向 三、從公司治理之面向 四、2017 年 12 月版草案評析 伍、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一、使用電子登記平台之資格:限於登記代理人 二、登記代理人 三、適格自然人 四、觀念釐清 五、台灣應否引進新加坡之「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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