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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家事事件合意裁定之「合意」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18.03.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86 期
/14-16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64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重陽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意裁定
;
法定監護人
;
停止親權
;
職權調查
中文摘要:
父母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再婚,未成年子女未隨同前往,是否構成民法第 1091 條應置監護人之事由?在定監護事件中,法院得否基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合意,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裁定非法定順序之人為監護人?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親權行使有困難」非屬「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
二、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之合意裁定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家事事件合意裁定之「合意」範圍,月旦法學教室,第186期,14-16頁,2018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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