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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污染者付費原則;預防原則;環境損害;環境責任;因果關係;協商;集體責任 |
中文摘要: |
臺灣近二十年來發現諸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件,法院也相應的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做出諸多判決,在此同時,發現過往所建構的行政、民事法律規範及理論在面對個案時具有侷限性,難以終局地解決糾紛。究竟為何產生此等現象?臺灣面對土污的問題需要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妥適面對的。為此,本文以文獻分析做為研究方法,著重中石化安順廠及 RCA 兩個個案,爬梳過往在臺灣司法實務及法學理論上對土污案件所討論的議題並進行分析,發現既有制度從課責的角度來說,並沒有真正讓應負責任者負擔責任,從而,受到損害的環境及人民無法獲得相應的填補,與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要求相左。故應著重事前預防,重視多方當事人間利害關係的調整及擴大污染者集體責任,讓可能造成損害的污染源事前負擔一定的成本並做相應的防患,以求損害能透過制度的引導有效並即時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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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於法律適用上的特殊性 一、損害的擴大與不確定 二、法律責任的多樣性 三、因果關係釐清與加害行為歸責的困難 四、既有法制難以解決的難題 參、環境責任法制的典範轉移 一、傳統公私併行責任法制的運作 二、浮現中的制度困境:傳統環境責任的侷限性 三、新型態法制的建構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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