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工作權;職業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律師公會 |
中文摘要: |
律師法第 11 條強制加入「一」律師公會始得執業與同法第 21 條強制加入「數」律師公會始得於不同區域執業應屬不同的行為限制。在後續的正當性檢驗時,必須區分兩種限制行為而分別為檢驗。基於篇幅限制,本文僅將針對律師法第 21 條加以探討,此一限制所侵害的基本權種類為工作權、財產權以及營業自由 ,該限制係以律師執業資格與方式加以限制,基此,本文將以工作權作為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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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業必歸會與業必歸「多」會係屬不同的基本權利侵害 二、合憲性審查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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