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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律師執業必歸「多」會的合憲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韻茹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7 期/6-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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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韻茹
關 鍵 詞: 工作權職業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律師公會
中文摘要: 律師法第 11 條強制加入「一」律師公會始得執業與同法第 21 條強制加入「數」律師公會始得於不同區域執業應屬不同的行為限制。在後續的正當性檢驗時,必須區分兩種限制行為而分別為檢驗。基於篇幅限制,本文僅將針對律師法第 21 條加以探討,此一限制所侵害的基本權種類為工作權、財產權以及營業自由 ,該限制係以律師執業資格與方式加以限制,基此,本文將以工作權作為探討重點。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業必歸會與業必歸「多」會係屬不同的基本權利侵害
二、合憲性審查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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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韻茹,律師執業必歸「多」會的合憲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6-8頁,201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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