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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得靠法院清除廢棄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永明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87 期/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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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永明
關 鍵 詞: 廢棄物環境訴訟公益訴訟怠於執行職務
中文摘要: 若土地上顯有廢棄物,該土地所有人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遭廢棄物棄置於其土地上之情事,則其有清除處理之義務。反之,若其為受害人,則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裁量採取執行措施,若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得於踐履法定程序後,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執行清除廢棄物。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清除廢棄物之義務人
二、立法規定得被強制執行清除義務之對象
三、主管機關防治污染之強制執行權
四、主管機關怠於執行時之司法救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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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明,得靠法院清除廢棄物,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9-11頁,201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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