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銀行法;大股東適格性;銀行法第 25 條;銀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
中文摘要: |
我國關於銀行股權結構以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之規範,主要規定於銀行法第 25 條。雖然銀行法第 25 條限制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一定比例之銀行股份,並規定主管機關對大股東之適格性審查機制,惟銀行法第 25 條中的「同一人」與「同一關係人」應如何認定?是否包括政府機關在內?以及違反之效果為何?上述議題均有釐清之必要。因此,本文將自英美兩國對銀行大股東適格性之規範法制出發,探討我國銀行法對大股東適格性之規範沿革,並分析現行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有關銀行大股東適格性之規定,以期對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大股東適格性規範內容之釐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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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英美立法例 一、英國法 二、美國法 參、我國銀行法對大股東適格性之規範沿革 肆、我國現行規定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範圍 二、政府持股無本條之適用 三、持股百分之五股東之申報義務 四、大股東適格性之審查機制 五、違反之效果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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