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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Grutter v. Bollinger(十)-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平等保護條款」的經典案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利芝
出版日期: 2018.05.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43 期/159-16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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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利芝
關 鍵 詞: 平等保護條款種族和族裔多元化種族刻板印象迫切利益嚴格審查標準最小侵害手段
中文摘要: 此篇英文原文是摘錄自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Grutter v. Bollinger, 539 U.S. 306; 123 S. Ct. 2325(2003). 探討多元化學生群體是否是一個迫切的利益,可以正當化州立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是經過嚴密設計及未逾越達成目的範圍的最小侵害手段。
最高法院承認優惠待遇產生嚴重的社會正義問題。因此,要符合「必須是有經過嚴密設計及未逾越達成目的範圍的最小侵害手段」的要件,具有種族意識的招生計劃不得不當傷害任何種族群體的成員。
目  次: I. 原文
II. 法學英文生字
III. 原文翻譯
IV. 生字測驗
V. 翻譯練習
VI. 生字測驗解答
VII. 翻譯練習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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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芝,Grutter v. Bollinger(十)-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平等保護條款」的經典案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343 期,159-167 頁,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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