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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法學方法論談公立大學遴聘校長之爭議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8.05.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44 期
/29-3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605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治國家
;
公權力
;
大學自治
;
校長遴選
中文摘要:
法治國家要求國家機關或任何行使公權力之人,應該「做對的事情」,但同時也要求「把事情做對」。「做對的事情」係屬「實體法上的要求」;「把事情做對」是「程序法的問題」。
「管教授事件」從 2018 年 1 月起即變成台灣社會的重大爭議問題,似乎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沒有「把事情做對」。但本質上,此一事件雖有「政治性」,但本屬仍屬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的「法律事件」,而非「法律性政治事件」。此一事件再程序上僅有「應否迴避」的問題,既與「校園民主」無關,也不屬「大學自治」範疇,更與所謂「五四運動」無關聯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此一事件的處理上,從「後事之師」看來,在程序上顯得不夠慎重。然事件發展至此,似非遴委會所能預想的,當初未將程序作周全的處理,已造成「愛之,適足以害之」的結果。
目 次:
壹、問題的提出
貳、問題爭點
參、從「法本質論」談大學自治之範圍
肆、從「立法論」談校長資格的決定
一、大學校長實體資格
二、大學校長的遴選程序
伍、從「法解釋論」談校長遴選程序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決定之性質
陸、從「法適用論」談教育部的監督
一、大學作用法事項,教育部僅為適法性監督
二、大學組織法事項,應受教育部適當性監督
柒、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62 條 (36.01.01 版)
訴願法 第 18 條 (101.06.27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2、5、32、33、92、114、174 條 (104.12.30 版)
大學法 第 1、9 條 (104.12.30 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103.01.22 版)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101.10.2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80 號
釋字第 382 號
釋字第 450 號
釋字第 563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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