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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證明妨礙與協力(事案解明)義務-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70 期
/11-1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882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姜世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協力義務
;
證明妨礙
;
證據保全
;
事案解明義務
;
證據保管義務
中文摘要:
醫師對於病例有製作及保管義務,若於保管期限前銷毀,自可啓動證明妨礙制度之適用。但於本文案例所提的齒模之保管期限為何?若已超過保管期限或無保管義務者,其銷毀是否當然可啓動證明妨礙制度?
目 次:
判決要旨
壹、上訴人主張
貳、判決見解
爭點
評析
壹、證據保管義務之形成
貳、事案解明義務之一般性或例外化
參、對於本案法適用之評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姜世明,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證明妨礙與協力(事案解明)義務-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11-19 頁,201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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