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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證明妨礙與協力(事案解明)義務-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11-1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882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協力義務證明妨礙證據保全事案解明義務證據保管義務
中文摘要: 醫師對於病例有製作及保管義務,若於保管期限前銷毀,自可啓動證明妨礙制度之適用。但於本文案例所提的齒模之保管期限為何?若已超過保管期限或無保管義務者,其銷毀是否當然可啓動證明妨礙制度?
目  次: 判決要旨
壹、上訴人主張
貳、判決見解
爭點
評析
壹、證據保管義務之形成
貳、事案解明義務之一般性或例外化
參、對於本案法適用之評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姜世明,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證明妨礙與協力(事案解明)義務-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11-19 頁,201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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