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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之應用-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09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佳玟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61-6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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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佳玟
關 鍵 詞: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強暴迷思鑑定性侵害犯罪證據法則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一個尋常的判決檢視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之專家證言,其引入審判可能產生的證據法與性別正義之問題。研究顯示,我國最高法院支持利用此類證據補強告訴人關於其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述的憑信性,雖然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但這類證據有強化強暴迷思,告訴人必須忍受過去歷史被攤開來檢驗的負面效果。檢察官應先用其他證據補強證明性侵害犯罪的存在,告訴人之性侵創傷是犯罪成立後進一步的佐證。相對之下,最高法院不重視利用此類證言解釋告訴人違反大眾直覺的行為,反而有顛覆強暴迷思的效果。本文建議最高法院將此類證據限制在解釋告訴人違反直覺的行為上,如此可以協助/要求審判者對告訴人「刻板印象歸零」,也可將性侵害的審判重心回歸性侵害行為本身,而不是對於告訴人進行各種行為反應甚至是人格的檢驗。
目  次: 壹、美國實務對此類證據的爭議
貳、我國最高法院的處理方式
參、本文見解
肆、對實務見解與本判決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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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之應用-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09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61-69 頁,201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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