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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促參案件之退場機制-以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簽約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18.05
刊登出處: 台灣/財稅研究第 47 卷 第 3 期/1-38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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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公私協力機制締約過失行政任務公共建設損失補償請求權授益處分
中文摘要: 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旨在利用民間資源,協助公部門履行公共任務,從而具有高度之政策導向性,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主辦機關於最優申請人評定後至簽約前,因政策變更而不續辦之退場法律關係,並未有所規範。行政法院歷來則透過個案裁判,將其置於廢止最優申請人甄審決定之行政程序法規範脈絡,以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信賴保護損失補償請求權作為民間機構求償之法律依據。然此等見解並未正視促參法「甄審決定→議約→簽約」之階段性程序設計,及彼此間之效力關聯性,致使一方面否定主辦機關有簽約之法律義務,另一方面則肯定民間機構有損失補償請求權之論證上矛盾。在現行規範架構下,本文雖認民間機構因議約前政策變更不續辦所生之損失,可以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作為損失補償請求權基礎;而議約後不續辦之損害,以應適用或準用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締約過失規定,請求主辦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治本之道,仍建議透過促參法之修正,增訂主辦機關於締約前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之退場規定、民間機構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及補償爭議之法院審判權歸屬,俾使法律關係明確且單一化。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公私協力案件政策導向性
參、促參案件生命週期概述
肆、促參案件因政策變更不續辦紛爭相關裁判
伍、裁判評析
陸、立法政策思考及建議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鎮榮,論促參案件之退場機制-以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簽約為中心,財稅研究,第47卷第3期,1-38頁,2018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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