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民法第 550 條;委任事務之性質;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晚近逐漸放寬對借名契約有效性之認定,肯認當事人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如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契約之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550 條之規定,惟究竟應類推適用該條本文之「當然消滅」,或者應類推適用該條但書之「不在此限」,則必須具體認定事件事實,是否具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之性質。本文將探討因農地移轉限制與耕地分割限制所為之借名登記,其是否即屬「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之具體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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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 550 條時,本文但書應一併注意 貳、符合「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具體可能事例 一、因農地移轉限制與耕地分割限制之借名登記 二、因不具自耕農身分之借名登記 參、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標的之返還請求權 一、返還借名標的之請求權基礎 二、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與時效起算點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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