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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上定金法律性質的重新省思-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新民
出版日期: 2018.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1 期/19-2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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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葉新民
關 鍵 詞: 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違約罰
中文摘要: 關於定金之法律性質,當事人須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之事實,另外則需當事人對此一給付行為之目的為約定,學說上有爭議者即是如何定性此一約定。本文將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為例,探討民法上定金之法律性質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問題所在
一、定金之法律性質
二、違約定金適用的不當限制
三、立約定金的問題
貳、法制史與比較法的觀察
一、古希臘與羅馬法的定金
二、德國民法的定金
參、我國民法上定金法律性質的檢討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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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民,民法上定金法律性質的重新省思-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第 71 期,19-28 頁,201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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