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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名商標之保護對象與目的-評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08 號行政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8.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1 期/38-4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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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著名市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標淡化公平競爭
中文摘要: 本文先探討混淆誤認與商標淡化有何不同、判斷混淆誤認之虞因素、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定義、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範圍;繼而分析不具競爭關係或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如何適用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前段與後段規定;最後說明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前段與後段規定之目的,有何不同,筆者贊同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08 號行政判決之見解,應以相關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之立場,就本款前段、後段,就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作不同之解釋。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5 號行政判決
貳、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08 號行政判決
簡評
壹、混淆誤認與商標淡化不同
貳、判斷混淆誤認之虞
參、減損識別性或信譽
肆、相關事業或消費者
伍、不具競爭關係或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陸、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前段與後段規定之目的不同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洲富,著名商標之保護對象與目的-評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08 號行政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1 期,38-45 頁,201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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